歷青染 作品

49.計謀歹毒

第35章




楊蘭招苦笑一聲。




“如何能逃?逃往何處?”楊蘭招反問伯景鬱。




伯景鬱:“天大地大, 哪裡都能去。”




楊蘭招搖頭,否認伯景鬱的說法:“我不單單是為了我自己而活,父親在我身上傾注的心血, 是他將我從盛水老家帶來此處,是他給了我一個家, 父親去世,作為他的兒子, 我無法辜負他對我的期望。”




雖然老夫人和夫人都不喜歡他,可老爺,也就是他的父親, 是實打實地對他好,沒有因為有了自己的孩子便與其他人一樣覺得他是個累贅, 仍處處對他好, 教他讀書識字。




為了他不再受蘭玉的迫害, 將他從族譜除名,卻也給足了他銀錢, 讓他能在世間存活。




楊蘭招無法做一個狠心的人, 他不想辜負父親對他的期望, 因此即便是喜歡漫漫,也不敢帶著漫漫私奔。




他選擇了忠孝, 卻害得漫漫被困在楊家莊,被蘭玉迫害。




伯景鬱:“可你的優柔寡斷, 讓表姑娘喪命。”




“是我的錯。”




楊蘭招如今後悔不已,可一切都回不去了。




楊蘭招道:“我不想辜負父親的期望, 卻辜負了漫漫的情意,是我的錯害死了她。”




庭淵自然知道楊蘭招為什麼不敢帶著漫漫逃離,一旦他帶著漫漫逃離, 天下之大,四海為家,可蘭玉握著證據,他兩次傷了蘭玉都是事實,正因此他不敢帶著慢慢離開,蘭玉有人證,他一人逃了,即便入了京城參與科舉,將來審查他也過不了。




當初庭淵便是以此拿捏的庭璋,逼堂叔堂嬸對自己下手,他很清楚這樣做的後果是什麼。




他問楊蘭招:“所以你一人才想讓楊蘭玉退婚?然後再遠走高飛?”




楊蘭招點頭:“漫漫有了身孕,她並不想要留下楊蘭玉的孩子,於是打算拿到退婚書後,與我一起遠走他鄉,再將這孩子流掉,這個孩子會讓她時刻記得自己遭遇過什麼。”




伯景鬱:“楊蘭玉姦汙了表姑娘,為何表姑娘不反抗,不去報官?”




這個問題不用楊蘭招回答,庭淵便回答了他:“女子的名聲極為重要,他一人有婚約在先,即將在莊內成親,表姑娘想要告楊蘭玉姦汙,這罪名很難落實,她要拿出證據,你覺得她一個女子如何拿的出證據?總不能楊蘭玉姦汙她時,現場還有旁人親眼看見。”




即便是在現代,□□都是很難取證的,何況是古代呢?




表姑娘與楊蘭玉既然已經訂婚,便是寫了婚書,登記在冊,等同於現代的結婚證,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有沒有正式的婚禮,表姑娘都算作楊家的人,不是自由身。




未成親前雙方商定同意可以退婚,成親後便沒有退婚一說,從前女子可以休夫,如今律法不許女子休夫,只能由男子休妻。




庭淵問他:“表姑娘與楊蘭玉之間有婚書,他一人往大了說,只是差了一個明媒正娶,在衙門登記在冊名義上她就算楊蘭玉的妻子,她若真去縣衙告楊蘭玉姦汙,你覺得她能有幾分勝算?律法規定女子要履行作為妻子的義務。”




伯景鬱點頭:“我知道,對應的丈夫也要盡到養家的義務。”




“那你可知妻子的義務便包括同房與生育?拒絕履行義務是可以被隨意休棄的。”




伯景鬱愣了:“為何我不記得律法中有這一條。”




陳縣令忙道:“確實有,不過是補充條例,這個條例是三代君王頒佈的律法中註明的,初定時寫的是生子,律法頒佈後,導致民間有三成的女子因婚後沒有生子被夫家休棄,短短三年便有不少女子為了不被休棄而執著生子,不少女子死於生產,各地出現不少女子因生不出兒子又不想被休棄便殺夫的案子,後再修改為生育,律法三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如今新修的律法並未寫明夫妻之間同房,卻有註解夫妻之間遵循先律,若拒絕同房,便是違反律法,男子有權強制執行且不構成姦汙,因此庭公子的話並未出錯。”




讓陳縣令比較震驚的是庭淵的學識如此淵博,竟能將這常人不知的律法也牢記於心。




這得多虧從前那個庭淵看的書多,將這些都牢記於心,庭淵才能講出這些律法。




勝國科舉考學比較全面,律法也在科舉考試的範圍內,科舉的成績是以各科排名綜合來決定總排名,再根據考生擅長的科目做區分。




科舉考試的律法範圍是百姓均可查閱的律法,只有真正入朝為官後,法考內部才有機會接觸到一些隱藏律例。




不知道這種隱藏的條例倒也不是伯景鬱的過錯,他也要學律法,學的是新修版的,這種隱藏的律例他確實不知,除非將勝國曆代的律法條例全都熟讀。




可以說朝堂官員有七成都不知道存在這樣的律法,只有掌管刑罰律法編纂的官員才需要深入研究,他不參與這些內容,瞭解常用律法就足夠了。




男女婚約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媒人牽線,媒人便是證人,雙方若是都同意,其中一方悔婚,要給另一方補償。




第一種是口頭約定,由父母雙方私下約定,沒有見證人,若是交換了信物便不能輕易悔婚,同樣需要雙方同意才能悔婚,若是沒有交換信物契約便不算成立,可以自由悔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