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消塵土 作品

106 研介:沒意思,攤牌了,不玩了

 葛西智面色難看地思索著,這個創作者到底是誰,自己手下那些代筆到底是揹著自己抄了誰的歌。


 而他對面的兩個一直表現的很無聊的搖滾青年也打起了精神。


 “這首歌……有點厲害了欸。”


 “就說還是搖滾最棒了吧?那傢伙也是個心口不一的傢伙,明明能寫出這麼棒的搖滾,還非說對搖滾不感興趣。”


 “就是這歌還是差了點刺激,不夠酷。”


 “沒錯,歌詞太陽光,太積極向上了,不夠個性。”


 兩個人在這裡滴滴咕咕,旁邊的黛真知子則奇怪地打量著研介,怎麼好像在發呆?


 她又看向觀眾席,那位古美門刑事似乎也是在發呆,甚至有點像是睡著了……


 兩個古美門這樣的反應,讓她不禁有些懷疑自己,果然還是腦子不夠用嗎?到底是個什麼情況?


 鈴木綾子唱完這首,眼看古美門律師還在發呆,沒說停下,她也只好繼續唱下去了。


 沒人打擾她,三木律師正在緊急和葛西智溝通,後者已經有點想私了了,但三木律師不同意。


 法官也是在暗自思索,音樂界的抄襲代筆屢見不鮮,他作為司法人員是沒少見的。


 但像今天這種桉例也是有些新鮮,針對一首高水平的涉嫌抄襲的歌曲,自稱原作者的人拿出大量同水平的作品作為證明,是否考慮作為判決的參考呢?


 進一步而言,如果原告方能拿出和爭議作品,同水平,同風格,看上去就像是同一人創作的歌曲,而被告方卻做不到,是否能作為證據呢?


 現有的規定來看,作品創作思路和創作過程描述、創作底稿和原件、合法出版物,以及首次發表的相證據等等都是可以當做直接證據的。


 那麼按照爭議作品的風格水準,拿出同類型作品,或許也應該像創作思路和創作過程描述一樣採納。


 唱完一首的鈴木綾子見古美門律師沒喊停,法官也在思索著什麼,只好繼續唱下去。


 《曾經我也想過一了百了》


 “曾經我也想過一了百了


 就因為看著海鷗在碼頭上悲鳴


 隨波逐流浮沉的海鳥啊


 也將我的過去啄食


 展翅飛去吧


 ……”


 這首歌鈴木綾子剛唱了幾句,研介就立刻驚醒了,他勐地抬頭看向前者,微微皺起眉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