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機密也是機密 作品

第1063章 法治全新解釋


                 “這樣一來,公司會朝更加專業化方向發展,只是這樣一來,創始人會不會願意?”盧植多少有些擔心。

  “我看沒得問題,這份提案是華夏商會提出的,這就說明得到了絕大部分人的支持,這是其一。

  其二,對於創始人來說,削弱了自己權力,但是對於公司長遠發展來說,明顯利大於弊。”龐德公一直沒有開口,此時也加入了討論之中。

  “哎!華夏的分權制衡已經深入上下了,這樣改革就少了爭鬥,能夠凝聚公司力量。

  創始人的貢獻已經有了公司股份作為回報,就算無法擔任總經理,他依然可以進入董事會競選董事長。”

  “按照規定,董事長權力並不大,最大權力就是投票時,他一個人擁有兩票,其他和董事沒什麼太大區別。”

  ……

  對於從上到下的熱議,最高興的莫過劉恢。

  在他看來,再厲害的人不可能永遠保持正確,而一群人不一樣,就算錯誤,概率也比一個人低一些。

  政府也好,公司也罷,任何權力必須要有監督約束,否則就如脫韁野馬。

  第二天,報紙上刊登了華夏最高法院對於法治的全新解釋。

  其中,有幾句話引起了不少人的議論。

  文章裡面是這樣說的:“法治相對於私權來說,法無禁止,一切可為;法治相對於公權來說,法無授權,一切不可為。”

  這幾句話很好理解,也就是對於普通人來說,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所有事情都不是犯罪。

  對於手握權力的人來說,行使任何權力必須得到法律授權,例如:執法的人抓人,必須要有逮捕證一樣。

  這就相當於對執法者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也將百姓權利進一步明確。

  “這是我見過對於法治比較簡單明瞭的解釋了。”洛陽城街邊,一男子正在吃包子稀飯,對著身邊同伴說道。

  “是啊,這樣一來,任何人也不敢濫用手中權力,我們這些普通百姓的利益就能得到保證了。”另一男子贊同的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