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機密也是機密 作品

第1113章 修訂破產法


                 華夏十四年(公元201年)三月中旬,劉恢悄然到了漢升郡。

  為了不讓記者知曉暴露自己行蹤,劉恢帶著少數人沿著偏遠地區走訪,擔心百姓認出自己,劉恢只得喬裝出行。

  恢都城的百姓大會下院,今天除了會員,還來了很多旁聽的人。

  今天這裡將修訂一個法案,那就是《華夏破產法》。

  原本的《華夏破產法》早已經有了,不過,不少條款已經不適應當下發展,需要重新進行修訂。

  “今天對華夏破產法的個別條例進行修訂質詢大會,邀請了不少代表。

  華夏破產法是允許個人或者公司在債務過高的前提下申請破產,進行重組或者拍賣。

  然而,裡面有一條引起不小爭議。

  例如:張三個人資產一千萬,他投入甲公司五百萬,甲公司因為經營不善而造成公司破產,他個人資產是否受到影響?簡單的說,他個人資產需要賠付公司不?”審配沒有多餘廢話,開場直入主題。

  審配接著說道,“先由華夏公司代表們發言。”

  華夏一名公司代表站了出來,“正南院長,下院各位會員,如果個人資產不能受到保護,那麼,今後誰敢投資?尤其是一些有風險的行業,很多人更不敢涉獵,這恐怕會影響華夏商人的信心。”小說

  一名會員示意,隨即站了起來,“陸先生的話是否過於極端,你們想過一個問題沒有?如果,一家公司經營不善面臨破產風險,投資人為了轉移風險,會不會通過提高個人收入?將公司資產變成個人資產?”

  一名公司代表舉手示意,“反對這位會員的問題,華夏公司法出臺以後,裡面有兩條明確規定,那就是公司整個高管團隊的俸祿不能超過上一年利潤的10%,也就是說,一家公司去年盈利1000萬華元,今年公司所有高管加在一起,俸祿不能超過100萬華元,同時,還對分紅比例進行了限制。

  第二條,那就是公司債務上限是公司總資產的60%,年營業額超過500萬華元的公司必須三個月要對監管機構公佈公司財務盈利和負債情況,超過負債60%的公司,監管機構會要求拿出計劃,同時會讓借錢機構一道拿出降低債務的具體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