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惘的小羊羔 作品

第945章 禮教之妨

 “好!” 

 “彩!” 

 稷下學宮的辯論廣場之上,叫好喝彩之聲不斷。 

 在所有罪行當中,最嚴重的莫過於謀逆之罪,這可是要誅九族的。 

 難道,這樣的罪行,兒子都不能向官府告發? 

 左丘明想了一下,便道:“謀反、大逆及謀叛以上,皆為不臣,故子孫告亦無罪。” 

 “但,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者,屬於不孝,應杖一百,徒三年,誣告者絞。” 

 “至於盜竊、搶劫之類罪行,子孫不應告祖父母、父母!” 

 那士子質問道:“若祖父母、父母犯下殺人之罪,子孫也不該告發嗎?” 

 “應予以規勸,這是子孫的本分。若規勸過後,祖父母、父母仍不改過,仍不去自首,子孫就應該告發。” 

 “好!” 

 “善!” 

 一眾士子紛紛贊同。 

 那士子也朝著左丘明行了一禮,道:“先生所言,在下附和。” 

 在“幹名犯義”的事情上,到這裡就能確立了。 

 子孫告發祖父母、父母的確屬於“不孝”,但是隱瞞不報的話,一樣是屬於犯罪行為。 

 由於吳國存在連坐制度,所以對待這種事情尤為嚴苛。 

 鄧析又站在了辯論臺之上,朗聲道:“二三子,我大吳有著完善的養老制度。養老敬老,對於孤寡老人有養濟院,若家中有老人者,主動贍養的子孫,還有一定補貼。” 

 “然,徒流罪犯家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或疾病而無其他男丁侍養者,是否停止或免除刑罰的執行,返家侍養其親?” 

 “請二三子各抒己見!” 

 這就是“存留養親”的問題了。 

 在這個事情上,士子們不由得交頭接耳,竊竊私語起來。 

 人都是感情動物。 

 對待老人,何以“子欲養而親不待”? 

 就算是罪犯,也應該網開一面,准許罪犯主動承擔起贍養老人的義務。 

 左丘明站了起身,朝著四方臺上的慶忌躬身行禮道:“我認為,子孫必須盡養老送終的義務!” 

 “曲法伸情,對於身犯死罪,父母、祖父母陷入絕嗣與無人贍養者,應該讓他們暫留在家養老送終後再執行死刑或流刑。” 

 “具體可以規定: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六十以上,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上請,流者鞭笞,留養其親,終則從流,不在原赦之例。”